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9-21 08:57 |
各县(区)、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市经开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力度,提升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效能和执法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夯实筑牢安全生产基础,为现代化“三优池州”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通知如下。
一、全面履行监管执法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严格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编制执法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管范围,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专项检查,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监管检查,减少重复检查和指导性检查,增加专业性和针对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措施并跟踪督促整改进展。
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紧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和监管环节,找准影响生产安全稳定的关键问题、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点面结合,精准发力,加大监管力度,消除监管盲区,依法严格查处、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道路交通、化工及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城镇燃气、冶金工贸、文化旅游、消防、特种设备、农机、渔业船舶等重点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和本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对安全隐患较多、风险较大、问题较突出的重点环节,加强监管和执法检查。
三、从严从重处罚突出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和本系统执法实际,将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故意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等情节,列入本系统行政处罚从严从重适用情形,不得混同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充分运用法律规定,严格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处以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不得选择处以其中部分种类的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给予处罚,不得仅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违法行为或者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给予处罚。
四、从速有效移送涉嫌犯罪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监督,严厉查处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要修改完善本系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从源头上防止有案不移,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固定相关证据,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案件移送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安机关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实行提级调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各县区(管委会)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一年度已结案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对省内外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或典型事故和本地发生的一般事故,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地或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合理划分市、县两级监管执法职责,从执法实际和监管需求出发,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和执法岗位配置,将法定监管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并明确相应的监管执法责任。开展常态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过罚不相当、执法程序不当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追究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
七、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建立由牵头部门为主、责任部门参与的跨部门执法检查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开放共享执法信息、证据材料等,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监管效率,确保不留安全隐患和盲区。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协同解决监管执法职责交叉、执法事项不清、专业化执法力量缺乏等问题。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提供检验报告、认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测或者9761国际游戏官网的技术支持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不得推诿。
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信用主管部门联系,及时全面提供行政执法信息,完善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执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核、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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