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0-11 16:02 |
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市直单位:
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多,安全风险集中,事故占比大,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推进工业园区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安委办结合我市开发区实际,制定了《加强开发区安全监管工作任务清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全面评估,强化隐患整改。树立整体安全风险意识,今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开发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提出消除、降低、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督促指导园区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及时发现、整改各类安全隐患,筑牢开发区安全发展的“基石”。
二、加强源头管控,防止风险积聚。各开发区要根据产业发展定位,明确项目准入条件,建立健全联合预审机制,严防高风险项目转移,依法限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驻。要严格落实化工企业必须进专业化工园区的规定,严禁以新材料项目、环保项目、科技项目名义打“擦边球”。要建立并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清退。要督促企业规范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未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老项目,督促企业采取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安全现状评价等“三同时”补教措施,坚决纠正“承诺就开工”、“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行为。
三、做好确权赋能,强化监管执法。各地应急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采取委托执法、下放执法权限、设置开发区监管分局等方式,配合支持开发区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各开发区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配备与开发区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和专业人员,对委托执法或下放执法事项要加强学习,依法依规执法。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业机构或安全生产专家协助监管,缓解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能力不足问题。要对发生事故的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杜绝以检查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辩抗法“宽松软”现象。
四、完善考核机制,压实安全责任。市、县安委会要突出开发区作为功能区的差异性,科学设置对开发区的考核指标及细则,将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以及执法覆盖率和处罚率、事故情况、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情况等纳入考核,通过具体详实的考核,明确开发区安全工作的刚性要求,推进安全监管能力与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开发区安全发展水平。
附件:《加强开发区安全监管工作任务清单》
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 加强开发区安全监管工作任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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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标 |
任务清单 |
责任单位 |
时限要求 |
一、加强开发区安全发展情况分析与考核 |
(一)组织开展开发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提出消除、降低、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完成所有开发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地发展改革部门 |
2022年12月31日 |
(二)科学设置对开发区的考核指标及细则。将落实风险设施“三同时”制度以及执法覆盖率和处罚率、事故情况、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情况等纳入考核,明确开发区安全工作的刚性要求,推进安全监管能力与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
各地安委会办公室 |
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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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监管职能 |
(一)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明确负责安全监管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配备与开发区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和专业人员,保障开发区安全监管基本需求。 |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地编制管理部门 |
2023年6月30日 |
(二)强化专业技术和装备保障。推行技术检查员制度,缓解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能力不足问题;对受委托执法的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应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试行)》,配置执法装备。 |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地应急管理部门 |
2023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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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全面掌握开发区和管理范围内企业应急相关信息,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筹开发区应急救援力量,与周边重点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明确应急管理分级响应制度和程序,定期检查企业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现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 |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地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 |
2023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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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开发区安全监管执法 |
(一)提高对开发区企业的执法覆盖率,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确定为重点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 |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今年任务,以后长期坚持 |
(二)对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开发区及发生过亡人事故的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消号、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等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提高执法检查频次。 |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今年任务,以后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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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处罚率,严格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杜绝以检查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等执法“宽松软”现象。 |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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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安全生举报奖励力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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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现开发区建设项目 |
(一)严格项目准入把关。根据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明确项目准入条件,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专项评估论证内容,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严防高风险项目转移,依法限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驻。 |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地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备案部门 |
2022年12月31日前明确项目准入条件,建立联合预审等工作机制,以后长期坚持 |
(二)建立并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清退。 |
各开发区管委会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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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安全设施“三同时”。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督促企业规范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地应急管理部门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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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未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老项目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督促企业采取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安全现状评价等“三同时”补救措施,坚决纠正“承诺就开工”、“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行为。 |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地规划建设、应急管理部门 |
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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