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7-12 09:15 |
关于印发池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
“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方案(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查、深刻反思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行动,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尽快扭转燃气事故多发频发被动局面,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重点整治内容
“百日行动”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和燃气具生产销售4个环节,围绕15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坚决防控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3.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4.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6.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7.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
8.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三)燃气使用环节
9.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10.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1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2.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13.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14.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四)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15.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
三、整治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10月底,各有关方面要立即行动、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实实在在地组织起来,实实在在地落实下去,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全面自查。抓实三项重点任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商务、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督促餐饮等燃气商业用户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燃气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组织力量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二)县区互查。市安委会牵头,组织各县区、管委会开展互查,重点检查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问题隐患整改情况、监督执法情况、燃气报警器安装等。
(三)市级督查。市安委会成立督导组,围绕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推进、问题隐患清单台账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查阅台账、开展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地适时开展实地督查。
四、时序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7月)。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7月20日前将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2022年8月底前完成)。积极组织燃气经营单位开展自查和县区互查,动员第三方专业机构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隐患排查,建立问题整改清单。
(三)隐患整改(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开展集中整治。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建立销号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池州市燃气安全“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直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加强工作调度,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组建工作专班,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各县区、管委会比照市里成立相应机构,细化工作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具体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主动担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督促各燃气用户加强问题隐患整改,实行清单化闭环管理。建立周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应急部门要积极发挥安委办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
(三)严格监督处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加大监管执法办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五个坚决”。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使用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对不按要求加臭、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市应急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应急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
(四)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的燃气伤亡事故,各地要认真组织调查,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
(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六)强化工作统筹。目前餐饮等重点燃气使用行业正处于复工复产复市的关键期,各地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科学安排调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不得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严禁强制购买指定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责令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各地于7月21日前将工作方案及联络员上报市“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排查整治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将本地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整理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红雨、蔡江涛;联系电话:0566-2629068、2025129;电子邮箱:。
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陈伟;联系电话:0566-2819196;电子邮箱:czajzh@163.com。
附件:1.池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2.池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督导县区分组
3.池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进展情况
附件1
池州市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方能斌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孙江湧 市政府副秘书长
付四九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荣发 市应急局局长
戴卫东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明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洪 峰 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罗 斌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能源局局长
查明胜 市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
黄 兵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杨玉兵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少芳 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凤英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系统工会主任
黄 骏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汪一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付四九同志兼任。
二、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全市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营业所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宣传普及,开展百日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宣传。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压以上(不含中压)供气管网运行安全排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系统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 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督促餐饮场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材等消防器材。
市公安局: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安全排查工作,并督促学校餐饮场所、幼儿园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疗餐饮场所和托育机构安全排查工作,并督促医疗餐饮场所和托育机构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2
池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督导县区分组
序 号 |
组长单位 |
成员单位 |
督导县区 |
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商务局 |
贵池区(含主城区)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 开发区 |
2 |
市应急局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东至县 |
3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市公安局 |
石台县 |
4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交通运输局 |
青阳县 九华山风景区 |
附件3
池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进展情况
县(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 业 自 查 情 况 |
经营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
|
经营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
输送配送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
|
输送配送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
|
使用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
|
使用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
|
燃气企业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
|
燃气企业入户安检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
|
|
执 法 处 罚 情 况 |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次数(次) |
|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处罚次数(次) |
|
执法检查处罚金额(万元) |
|
吊销、取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家) |
|
|
查处使用不合格或不执法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具(家) |
|
查处餐饮经营场所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家) |
|
|
查处不按规定加臭的企业(家) |
|
查处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违规施工的施工企业(家) |
|
|
打击违规供应非法气源的企业数量(家) |
|
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具和燃气报警器的金额(万元) |
|
|
督促指导情 况 |
省级督导检查(次) |
|
地市级督导检查(次) |
|
通报次数(次) |
|
约谈次数(次) |
|
|
宣传情 况 |
安全宣传数量(次) |
|
警示教育次数(次) |
|
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各地安委会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