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2-10-18 08:19 |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管矿山企业: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安徽省非煤矿山“严执法、防事故”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决定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严执法、防事故百日攻坚行动”(以下简称“百日攻坚行动”)。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
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池州市非煤矿山“严执法、防事故”百日
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过程,以“零事故、零死亡”为目标,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抓实抓细事故防范各项工作。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整治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杜绝非煤矿山事故发生,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3年春节。
三、主要内容
百日攻坚行动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突出非煤地下矿山,突出系统查、查系统,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地下矿山
1.矿井有关设计及执行情况
(1)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完整、规范。
(2)目前开拓系统、生产布局、通风系统、运输系统、排水系统现状是否与设计相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是否达到勘探程度;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前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过批准,如出现重大变更是否经过再次批准;项目竣工验收前是否存在以建设名义组织生产行为。
(4)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是否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5)是否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治理。
(6)矿山年产量是否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的20%及以上;月产量是否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
(7)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是否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是否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9)是否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是否存在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行为。
2.矿井系统情况。
(1)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是否存在相互贯通现象;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是否擅自贯通。
(2)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是否少于2个,间距是否小于30米;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是否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均为竖井时是否按规定设置梯子间;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2个;是否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是否连续运转;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是否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主通风机是否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是否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矿井反风试验周期是否超过1年。
(4)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失效;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是否与提升机实现联锁;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是否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是否实现闭锁。
(5)井下无轨运人车辆是否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制动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6)矿井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是否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7)井下主要排水系统排水泵数量及排水能力是否低于设计要求;是否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且与水泵有效连接;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是否装设防水门;是否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8)矿井是否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已建系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系统运行不正常时是否及时修复;是否人为关闭、破坏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
3.现状图纸情况
(1)是否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保存十类必备图纸,并做到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进行更新。
(2)相关图纸中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是否与实际一致;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是否与实际相符;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是否与实际相符。
(3)相关图纸中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是否与实际相符。
4.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1)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是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3)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置防治水机构;是否建立探放水队伍;是否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配备专业探放水设备。
5.外包工程管理情况。
(1).是否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承包单位数量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2).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进行技术交底;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3)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
6.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对各岗位环节安全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
(2)是否建立隐患风险台账清单;是否对自查和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按“五落实”进行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二)露天矿山
1.工程设计
(1)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是否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是否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2.边坡、排土场
(1)是否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是否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并进行在线监测;
(3)边坡是否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或;坡体前缘坡脚处是否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是否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4)运输道路坡度是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5)凹陷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6)是否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并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是否有人员密集场所,并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山坡排土场周围是否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7)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8)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三)尾矿库
1.工程设计
(1)库区或者尾矿坝上是否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2)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是否陡于设计坡比;坝体高度是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是否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3)汛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是否小于设计值;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是否小于设计值。
(4)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是否有所倾斜,导致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尾矿库运行
(1)坝体是否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坝体是否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2)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是否按《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3)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是否按设计进行排放。
(4)冬季是否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
(5)是否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并正常运行;
(6)干式尾矿库入库尾矿的含水率是否大于设计值,无法进行正常碾压且未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堆存推进方向是否与设计不一致;分层厚度或者台阶高度是否大于设计值;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碾压。
(7)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是否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98倍。
(8)尾矿库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回采方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
(9)是否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四、工作方式
(一)全覆盖、系统查。各地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立即启动攻坚行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督促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步开展。各地要按照分级监管要求,从事故矿山查起,其他矿山按照规模从小到大、先地下再露天的顺序,列出检查对象清单,分月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职责任务,确保百日攻坚行动期间辖区矿山实现检查全覆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市管矿山、近5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矿山、单班入井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实际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矿山开展检查(附件4)。
(二)高标准、严执法。各地要组织精干力量,邀请专家参与,从设计源头查起,深入井下采掘一线、关键场所、重点车间,严格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从严从细查处检查发现的问题。符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一律停产整改;停产整改后申请复产的,要一律先验收后复产,并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工作要求;长期停产复产无望的僵尸矿井,要一律依法提请政府关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一律立案调查;涉嫌触犯刑法的,要一律按照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问责、控事故。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时抽查生产(含基建)矿山数量不少于10%,对责任落实不力、检查流于形式、不认真、走过场或只检查不处罚的进行通报曝光、约谈问责,并将此次行动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重要指标。对百日攻坚期间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将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我市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依法履职,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管人员也将严肃追责问责,必要时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百日攻坚行动,主要责任同志要主动担当作为,靠前组织协调,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相关工作,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以严执法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主流媒体的宣传优势,集中宣传报道百日攻坚行动期间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曝光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强化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问题整改。各地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分级建立台账清单,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严格落实整改“五落实”的要求,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推动集中攻坚解决。
请各地于10月25日前将本地区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含百日行动检查对象名单)及《池州市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每月13日、28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及“非煤矿山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重大隐患清单”(附件2)。2023年1月12日前,要形成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
联系人:张弛;联系电话:0556-2819187;传真:0556-2819190;电子邮箱:1304781082@qq.com。
附件:1.非煤矿山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2.重大隐患清单
3.池州市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4.池州市应急管理局“百日攻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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