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基础科 发布时间:2022-07-07 09:05 |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管矿山企业:
为预防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安徽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池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抄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省应急厅。
池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为预防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安徽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停产撤人实施条件
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
1.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2.金属非金属矿山所在地气象预报为暴雨黄色(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及以上等级预警和暴风雷电等极端天气时。
3.地下矿山采掘工作面风流中h2s体积浓度达6.6ppm、co体积浓度达24ppm、co2体积浓度达0.5%、o2体积浓度低于20%,或有毒有害气体发生异常增大时。
4.地下矿山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不能保证正常通风时。
5.地下矿山发生明火且现场火势不能控制时。
6.地下矿山有透水征兆时。
7.受地表水、泥石流倒灌威胁的地下矿山,在强降雨期间或上游发生洪水。
8.地下矿山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时。
9.地下矿山发生岩爆等严重地压征兆时。
10.地下矿山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人员提升、通风、排水系统等一级负荷安全设备正常运行时。
11.地下矿山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
12.露天矿山采场边坡和排土场出现滑坡征兆时。
13.露天矿山采场出现盲炮或发现爆破作业异常时。
1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
15.其他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停产撤人实施原则
1.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等人员现场紧急撤人权。矿山发生上述紧急情况时,现场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有序撤退,并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调度所立即通知其它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再按应急预案处置。
2. 地面工作人员发现矿山生产安全紧急情况,要立即汇报矿调度所,矿调度员必须在接到险情报告第一时间先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按应急预案处置。
3. 矿山企业要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和应急管
理部门推送的各类预警信息,当气象预报为暴雨黄色及以上等级预警和暴风雷电等极端天气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矿在岗值守,并按要求落实停产撤人规定。对因停产撤人规定执行不到位导致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厉追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4. 矿山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职工有权力在不安全的情况下拒绝作业。
三、停产撤人方案制定
各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方案,细化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具体实施流程,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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