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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宿州如建再生 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3-2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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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宿州如建再生 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3-29 15:06 来源: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宿州如建再生
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池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一、基本情况2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2

(二)合同签订情况3

(三)属地监管单位情况3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4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5

三、事故发生原因7

(一)事故直接原因7

(二)事故间接原因7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7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7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3人)8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2家)10

五、事故主要教训11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11

(二)统一协调管理不力11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2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宿州如建再生

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2月18日22时06分,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境内宿州如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承租的安徽省胜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先后作出指示,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池政办〔2007〕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2023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的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宿州如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有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谈话,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厂区内工程车辆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宿州如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如建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注册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冯庙镇黄家村09号,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报废农业机械回收;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2023年1月1日,宿州如建公司任命张小虎为公司总经理。

安徽省胜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胜德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注册地址:安徽省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洛河路以南、池东电力以东,经营范围:金属废料和碎屑回收、加工、处理及销售(危险废弃物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精准经营的项目除外)。2022年12月1日,安徽胜德公司任命黄顺官为公司总经理。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1月1日,安徽胜德公司与宿州如建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安徽胜德公司将生产场地、厂房、废旧破碎生产线和附属设施等出租给宿州如建公司使用,宿州如建公司在安徽胜德公司场地内经营废旧钢铁破碎加工、生产经营等。出租期限自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租赁期内,宿州如建公司每月向安徽胜德公司交纳租赁费标准,未达5000吨(含5000吨)按32元/吨计算,人民币16万元整缴纳,超过5000吨按20元/吨计算。每月25日前交清下个月租金,以现金方式支付到安徽胜德公司指定账户。安徽胜德公司与宿州如建公司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仅在租赁协议中有一条安全管理条款,内容为“若宿州如建公司因安全、环保发生责任事故,牵连安徽胜德公司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宿州如建公司承诺在事后向安徽胜德公司作出全额赔偿”。事故发生时,宿州如建公司共有员工10余人

(三)属地监管单位情况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部主要负责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引导与促进、经济运行协调与统计分析等工作;对接市商务局等部门。春节前在企业微信群转发了市安委办关于切实抓好节前企业停工停产和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春节后转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节后复产复工的通知,要求企业做好相关复产复工工作。并于节前安排包保责任人王*娟对接安徽胜德公司,因其法定代表人不在厂内,于是电话询问停工停产安排并告知复产复工等相关注意事项。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本起事故发生在安徽胜德公司厂区磅房处。事发点段装有监控,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和隔离护栏,未安装照明装置。

事故铲车为lg853n轮胎式装载机,发动机型号:wp10g220e341,额定载重量:5000kg。事故发生前,轮胎式lg853n轮胎式装载机制动系统正常。

 


    

1 事故现场图

    



2 事故车辆图

 

3 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为控制成本,节省用电费用,宿州如建公司在夜间10点至早上8点生产,白天仅从事货物运输、卫生保洁、厂区清扫等工作。2023年2月18日21时左右,铲车驾驶员石*金前往车间查看货物,发现铲车(车斗里有货物)堵在车间门口,安全巡查员崔*峰安排石*金把铲车挪开。22时02分,因路面有铁渣可能将铲车轮胎戳破,*金驾驶铲车绕道至地磅前往停车场,此时清洁工刘*华从仓库活动板房步行前往磅房方向。22时06分,石*金驾驶的铲车与正在地磅行走的刘*华发生碰撞。石*金立即从铲车上下来,发现刘*华倒在地上,身上没有明显血迹。于是石*金脱去刘*华佩戴的口罩,让她能够呼吸,并让磅房员孟*杰拨打了110和120,随后崔*峰等人来到了现场。22时40分,刘*华被送往医院抢救,23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2月19日1时左右,梅龙派出所电话报告集中区应急管理局,集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柯春平接到报告后,随即带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处置工作。2时30分,集中区应急管理局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至市应急管理局。2时59分,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事故信息。同时,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事故发生后,集中区管委会会同产业发展部、应急局迅速督促指导安徽胜德公司、宿州如建公司做好事故善后维稳工作。同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

死者:刘*华,女,64岁,池州市贵池区******************,身份证号码******************

事故发生后,安徽胜德公司和宿州如建公司能够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集中区管委会和产业发展部、应急局等部门指导有力,善后工作有序稳妥,事故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0万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铲车驾驶员石*金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夜间操作铲车时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铲车车斗装有货物升起时遮挡视线,没有发现地磅旁行走的刘*华,前进时将刘*华碰撞致死。

(二)间接原因

1.刘*华安全意识淡薄,在铲车作业时仍在地磅旁行走,未及时发现后面的铲车,躲闪不及被碰撞致死。

2.宿州如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厂区内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作业现场无人监管且照明设备数量不足。

3.安徽胜德公司宿州如建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欠缺,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作业安全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专人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厂内人车混行问题。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华,厂内保洁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夜间在地磅旁行走且未注意后方铲车驶入,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3人)

1.石*金,安徽胜德公司铲车驾驶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夜间操作铲车时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导致正在磅旁行走的刘世华被碰撞致死,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2.张*虎,宿州如建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在安徽胜德公司相关工作。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作业场所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1.68万元罚款。

3.黄*官,安徽胜德公司总经理。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安排专人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未督促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2家)

1.宿州如建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开展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2.安徽胜德公司未宿州如建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宿州如建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处以2.5万元罚款。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宿州如建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夜间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二)统一协调管理不力

安徽胜德公司未同承租单位宿州如建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人车混行和夜间作业照明设备不足等问题。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宿州如建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全面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落细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夜间作业加大巡查频次,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增设照明设备,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二)安徽胜德公司要举一反三,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强化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加强对承租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确保同类事故不再发生。要进一步优化厂内道路布局,合理划分人行道和车行道,及时纠治人车混行带来的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三)集中区管委会要深入研究,进一步厘清再生资源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具体监管部门和相应职责。要强化安全监管,结合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要按照委托范围和权限,严格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宿州如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2023·2·18”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3年3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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