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化学品 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风险 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9761国际游戏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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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化学品
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风险
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11 16:07

各县(区)、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市开发区安委会、环委会,市安委会、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有效管控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各类风险,根据省安委办、省环委办《关于开展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风险集中排查整治的通知》(皖安办〔2024〕34号)要求,市安委办、环委办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风险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现将《池州市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风险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池州市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

储存场所风险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5月28日省委专题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滁州富信石油助剂有限公司“57”火灾事故和滁河水体污染事件教训,确保全市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风险集中排查整治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拉网式排查整治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各类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分级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涉及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含醇基燃料)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储存场所,重点是开发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港区等各类功能区内的厂房、仓库、罐区、堆场、物流中心等;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的非化工行业领域,常用品种主要有甲醇、乙醇、硫酸、盐酸、甲苯、丙酮、液氨、乙酸乙酯、氢氧化钠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环节的非法违法储存行为。

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场所和开停车、检维修、承包商以及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包保责任落实不到位;异常工况处置制度不落实、风险管控不到位;危险化学品仓库未按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及“一企一策”整改等问题。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建立档案;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未申报为危险废物,未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管理等问题。(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市开发区安委会、环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地安委会、环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非化工行业领域企业。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厂房(仓库)等储存场所耐火等级、火险类别等与储存物料危险特性不符或不满足安全条件;违规超品种、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现场消防等应急器材不满足相关要求;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台账不健全等问题。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建立档案;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未申报为危险废物,未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管理等问题。(市安委会、市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港口(区)内经营企业。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不达标、“带病运行”;特定时段禁行、重点路段巡查管控、高速公路服务区车辆临时停放管理等制度落实不到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随意停放;危险化学品港口(区)企业储存作业风险辨识管控不严,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超范围经营、谎报瞒报货物种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等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应急处置知识能力不足等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未严格落实环境、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未依法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估;未建立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清单台账并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危险废物申报;未按规定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建立档案;未按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以及存在密闭通风不畅、气体流动性降低等问题;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等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违法违规情形。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违规出租或租赁厂房(仓库)等场所从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购买使用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等;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承运、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违法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安委会、市环委会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不牢;风险认识不足、辨识不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报送不及时;属地领导责任、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机制不健全、不落实;开发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港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管理和环境应急管理及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市安委会、市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时间安排

(一)全面自查(6月2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所有厂房(仓库)等储存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底数和相关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等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并组织相关企业对照重点内容开展自查自改。

(二)集中整治(7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全面摸排并建立台账基础上,组织力量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进行全覆盖现场检查,集中排查整治各类安全、环境风险隐患,限期整改销号。

(三)督导抽查(8月底前)。市安委办、市环委办将适时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地集中排查整治及查出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同时,收纳归档有关整治资料,做好省级督导工作。

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池州市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确保各项重点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和协同配合,主动一步、靠前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要将此次排查与日常工作实际相结合,统筹推进,并突出标准化厂房、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仓库)以及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消除各类问题隐患。

(三)强化检查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强化对此次排查整治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严肃问责。市安委办、市环委办将持续跟踪调度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并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纳入安全生产督察督导内容。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微信微博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曝光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要充分运用“案例教育法”开展警示教育,有效发挥群众、媒体监督作用,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举报非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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