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23 09:17 |
关于开展全市非煤地下矿山专家“会诊”工作的通知
池应急[2021] 243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管地下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21〕18)精神,结合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现就开展全市非煤地下矿山专家“会诊”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家“会诊”范围
全市所有生产非煤地下矿山企业。
二、专家“会诊”重点内容
1.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现状“全面体检”检查表(附件1);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表(附件2);
3.作业现场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20)符合情况。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家“会诊”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提出整改建议,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执法,跟踪督办,直至整改销号的监管过程。本论专家“会诊”工作从即日开始,11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9月30日)。本轮专家“会诊”实行分级负责,市管地下矿山由市应急管理局直接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其他地下矿山由各县(区)应急管理局按属地监管原则通过委托专家或确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要围绕“会诊”有关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开展专家“会诊”工作的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确保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会诊”工作正常开展。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1至10月31日)。10月底前完成专家“会诊”现场工作,明确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逐矿形成“会诊”报告和整改建议。
“会诊”报告和整改建议要坚持一矿一策,分别送达“会诊”企业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局根据“会诊”结果,及时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重大隐患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挂牌督办,督促企业限期完成。
(三)整改提升阶段(11月1日至11月底前)。地下矿山企业自接到“会诊”报告和整改建议以及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执法文书后,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逐条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实施停产整改。整改结束后要及时申请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销案验收。各地下矿山企业要在专家“会诊”基础上,对照“会诊”检查表,积极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实施常态化管理。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对专家“会诊”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专家“会诊”专题报告,于11月底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专家“会诊”工作的组织领导。专家“会诊”可由县(区)应急管理局局直接从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组成专家组进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会诊”专家组成员应涵盖采矿、地质、通风、机电等专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将专家“会诊”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建立资金渠道和财务专项,确保“会诊”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规范执行“会诊”标准。按照制定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现状“全面体检”检查表》(附件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表》(附件2),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20),逐矿填写检查结果。“会诊”工作要重点突出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环节、隐患常见部位,采用查阅资料、勘查现场、谈话提问等方法相结合,确保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真实状况。“会诊”专家组要深深入矿山井下作业现场,对标对表认真细致排查,确保隐患及时发现。
(三)强化隐患整改落实。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和各地下矿山企业对“会诊”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即予以整改;暂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现状“全面体检”检查表》;
附件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表》。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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