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0-10-13 10:40 |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管矿山企业:
现将《池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
抄送:市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池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
集中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池州市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池办〔2020〕41号)要求,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提高防灾抗灾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全市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检查内容
此次整治的范围是全市所有生产、在建的非煤矿山企业。
(一)安全管理
矿山安全设施 “三同时”资料是否齐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是否完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设置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是否有效落实;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是否齐全;特种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报告书是否有效;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否有效开展,标准化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转;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是否有效落实;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否有效运行;绿色矿山创建中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二)地下矿山
1.安全出口:每个矿井是否至少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并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是否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是否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2.防冒顶片帮措施:是否按设计进行开采,设计保留的矿柱、岩柱是否被开采或者毁坏;是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顶板的最大允许暴露面积是否符合设计规定;采空区是否按开采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3、防中毒窒息措施:是否全面实现机械通风,通风构筑物是否齐全完好;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场所是否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是否有完善的漏电、接地、过流等保护装置;井下作业地点风质、风量和风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的采掘工作面、独头巷道是否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每一位入井人员是否配备了自救器,作业的每一个班组是否配备了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等。
4.防透水措施:是否摸清矿区水文地质状况及废弃采空区积水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防洪、防透水措施;是否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是否配备了超前探放水设备;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是否满足规程和井下排水的要求。
5.防火灾措施:是否制定地面、井下防火制度,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是否使用具备阻燃特性的动力线、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和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进风井口及机房、硐室等20米范围内是否有可燃、易燃物和火源;空压机(含移动空压机)是否安装在地面或通风良好、无可燃、易燃物的专用硐室内。
6.防坠罐跑车措施。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是否按规定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是否将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防高处坠落措施。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斜井运输 “一坡三挡”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存在提升设备带病运转或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等。
(三)露天矿山
1.是否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开采境界是否超出设计范围;生产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台阶坡面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00米以上的边坡是否进行在线监测。
2.爆破作业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爆破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设计及规程要求。
3.防洪排水措施是否完善;采场坡面危岩、浮石是否有效清理。
4.穿孔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是否符合矿用标准,并定期维护、检修。
5.排土场是否按设计排土和落实监测要求;排水等设施是否完好。
6.开采、基建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和冒险蛮干、赶工期、抢进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尾矿库
1.尾矿库库内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观测设施、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尾矿坝是否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情况;库区周边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
3.应急物资器材是否充足;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
4.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按期建设到位。
三、时间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10月底前)。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传达至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各非煤矿山企业立即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自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按照“五落实”要求及时整改。
(二)执法检查阶段(11月上旬—11月底前)。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逐矿开展检查,彻底治理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跟踪督办整改,“一矿一策”,建立检查台账,形成整改报告,实现闭环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将适时对各县区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三)巩固提升阶段(12月上旬)。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认真梳理企业自查和监管监察发现的问题隐患,适时开展“回头看”活动,督促企业有效整改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提升矿山企业安全保障水平。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和《池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于12月4日前书面(连同电子版)报市应急管理局。
四、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敢于碰硬,严格执法。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以对工作“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零容忍”的态度,忠实履行职责,采取“四不两直”、“专家问诊”等多种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开展“全覆盖”检查,彻底治理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下达执法文书,限期整改,跟踪问效;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统筹推进,务求实效。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行动与日常执法检查有机结合,统筹推进,确保取得实效。要把专项行动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总结提炼形成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的长效机制。
附件:《池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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