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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网上政府(政务)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本局门户网站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由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发布;属局重大政务事项难以确定是否涉密的,可以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是否公开,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科室(单位)须在2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审核工作,局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门户网站(外网)政务信息的审核。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正在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审核人员(科室审核人、办公室审核人)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一)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是否涉密; (四)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七条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通过后,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发布。各科室、直属单位还应定期对上网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取消的政策和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通知局办公室进行更新,确保上网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清理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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