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730027408d/201910-00026 | 组配分类: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0-11 10:46 |
废止日期: |
主体性质 |
政府单位 |
是否设置法制机构 |
是 |
法制审核人员数量 |
2 |
一、行政许可(法制审核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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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是否列入审核 |
备注 |
1 |
投资3000万以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规定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三同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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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查(包括聘请专家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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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规定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金属冶炼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三同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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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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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5号)规定的材料,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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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颁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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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7号)规定的材料,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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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颁发 |
《禁毒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9761国际游戏官网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许可备案证书,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颁发 |
7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5号)规定的材料,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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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七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安徽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意见》二、考试机构 4.……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按职责,确定本级考试机构,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办证申请人员信息、接受培训情况)。 3、送达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资格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要求做到持证上岗,遵守从业规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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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4号)第二十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办证人员信息、接受培训情况),组织考核。 3、送达环节责任:将相关资格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的检查,要求做到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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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法制审核1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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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是否列入审核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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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未经备案,擅自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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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或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无证经营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其中重大事项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告通知,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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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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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继续经营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其中重大事项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告通知,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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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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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或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伪造、转让、冒用经营许可证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其中重大事项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告通知,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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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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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其中重大事项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告通知,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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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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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其中重大事项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告通知,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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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其中重大事项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告通知,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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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其中重大事项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告通知,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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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二十七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其中重大事项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告通知,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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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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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其中重大事项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告通知,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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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培训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它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安全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培训工作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其中罚款数额较大的,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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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其中重大事项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没收违法所得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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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强制(法制审核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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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是否列入审核 |
备注 |
25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72号) |
1.在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加处罚款的标准; 2.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缴纳罚款催告书》;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 4.制作并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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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1.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 2.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制作并下发执法文书 4.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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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1.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 2.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制作并下发执法文书 4.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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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1. 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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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权力(法制审核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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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是否列入审核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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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十七条 …(二)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矿商贸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
1、调查环节责任:成立事故调查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 2、审查环节责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决定环节责任: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作出批复。将事故调查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4、执行环节责任: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移送涉及党政纪责任追究的、涉及刑事责任追究的。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期检查事故处理完成情况,检查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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