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项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9761国际游戏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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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项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26 16:18


池安[2020]5号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项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2020年市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十四个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的通知

 

 

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4月13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项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领导小组)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项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皖安〔2019〕16 号)《中共池州市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池办秘20191号)《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十四个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的通知》(安〔2019〕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项领导小组在安委会领导下,抓好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安排工作的贯彻落实,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专项领导小组由组长、第一副组长、常务副组长和副组长等同志组成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所在单位为专项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常务副组长所在单位或常务副组长所在单位的直属单位。

第四条各专项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若干名干部和有关行业领域专家为成员,具体人员名单由各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经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各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时确定一名级干部为联络员。

第五条专项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常务副组长的调整变更,报经安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专项领导小组副组长和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报经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专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和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确需制发文件的,由常务副组长所在单位或其直属单位代章。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专项领导小组职责

(一)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专项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组成人员及职责任务。建立健全本专项领导小组工作运行机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听取本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定期向安委会报告有关工作。

(二)负责在本行业领域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管理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创新,研究、探索遏制本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调度本专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安全生产与职能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四)负责推进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

(五)定期向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有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六)承办市委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各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范围以外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和有关部门职能进行管理。

第八条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办专项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接受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意见和重点工作意见建议。

(二)研究提出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意见。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研究。

(五)定期向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有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六)负责组织全本行业领域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承办专项领导小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专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专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职责

(一)专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二)专项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领导专项领导小组的工作。第一副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三)专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组长负责。

(四)专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本部门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会议制度

(一)专项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专项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第一副组长、常务副组长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重要议题,及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研究提出,报请专项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第一副组长、常务副组长确定。

(二)专项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根据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由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或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议,经负责日常工作的常务副组长同意,由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召开,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专项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做好议题准备、会议通知、会场布置、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与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及与会人员签到簿等一并存档备案,并对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形势分析制度

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分析一次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专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每季度至少分析一次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在此基础上,由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提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和建议。

第十三条工作报告制度

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首月上旬向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上季工作完成情况(含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每年1月10日前向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含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做法、创新措施、典型案例等。

第十四条警示制度

对本行业领域按季度事故同比增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等情况,专项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下一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示。

第十五条通报制度

本行业领域内发生较大或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后,专项领导小组应及时通报情况,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工作措施。

第十六条约谈制度

对重大风险管控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未落实专人、重大事项推进不力、事故多发的地区和单位,专项领导小组可依据《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安〔2018〕4号),约谈下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

第十七条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挂牌督办。对跨地区或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的重大隐患,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安委会办公室实行挂牌督办。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专项领导小组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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