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安监 发布时间:2019-02-12 09:45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安委〔2018〕6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皖安〔2019〕1号)精神,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市安委办牵头起草了《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请于2月18日下午下班前书面反馈市安委会办公室,预期不反馈视为同意。
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
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安委〔2018〕6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皖安〔2019〕1号)精神,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开展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推动加强公交车安全运行保障,提高桥梁安全防护水平,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社会宣传和警示教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1.组织对全市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现状和底数进行全面摸底调研,按照交通运输部明确的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标准和防护隔离设施的指标要求,督促运营企业安装配备公交车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既能保障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不受侵扰,又能满足驾驶员突遇身体不适等紧急情况的救助需求。(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9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2.根据在用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现状和底数摸排情况,建立台账,指导制定改造方案,在确保相关经费落实的前提下,全市所有公交运输企业在2019年12月底前安装完毕;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在公交车内设立安全警戒线,喷涂张贴统一警示标语,安装智能视频监控、一键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一键报警接入公安部门报警系统,确保遇到突发情况能够快速报警处置。公交企业在新购置公交车辆时,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有驾驶区域安全隔离装置的车辆。(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指导,并按职责分工做好市本级相关工作,2019年底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3.严格落实客车结构安全技术及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等国家新标准、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有关强制要求。(牵头部门及进度安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出台的时间安排)。
(二)切实落实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相关规定要求
4.协调推动落实公交车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研摸底,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指导督促运营单位2019年12月底前,在途经跨江跨河、跨高速公路以及经过人员密集区的重点线路公交车上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跟车服务乘客、维护秩序,加强安全防范。暂时未配备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的,督促运营单位组织人员承担落实相关安防职责。(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指导,并按职责分工做好市本级相关工作,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5.指导运营单位加强乘务管理人员(安全员)管理,严格教育宣传培训,健全完善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实战演练。(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完成12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三)全面提升公交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指导公交企业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要求,加强对公交车驾驶员、乘务员业务知识技能和应急处置培训考核,强化驾驶员任何情况下保障乘客安全的责任意识;督促公交运输企业加强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强化驾驶员心理疏导和情绪管理,健全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制度,以应对处置乘客干扰行车为重点,开展心理和行为干预培训演练,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应对处置突发情况的技能素质;指导公交企业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 999)要求,修订完善应急处置规范,明确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靠边停车、及时报警等操作流程。(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7.加强对公交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公交企业加强驾驶员教育管理,提升驾驶员综合素质。公交企业不得聘用有非法犯罪记录和吸食、注射毒品记录以及其他职业禁忌的驾驶员。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公交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停运、劝退、开除等措施,强化公交驾驶员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四)强化法治措施,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8.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指导文件或者发布典型案例等,对以袭击殴打驾驶员等方式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格采取相应的刑事措施(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市公安局牵头, 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按照“两高”出台的指导文件时间安排)。
9.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影响城市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处理非法携带枪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进入公共交通工具行为。制定完善相关警情处置规范,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时要快速依法果断处置,实现“秒级响应”,提升处置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能力,提高快速反应、依法打击的水平。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对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市公安局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五)开展桥梁防撞护栏排查治理
10.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跨越公路、铁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通航河流、通客运班线、旅游公路等路线上的公路桥梁,以及发生过车辆坠桥事故的桥梁为重点,全面排查在用城市、公路桥梁防撞护栏设置情况,摸清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建立完善桥梁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档案资料和基础信息,做到一桥一档,实现城市桥梁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和管理(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12.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保障与养护设施规模、养护标准相适应的经费投入。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整治项目检测、施工、设计、监理等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检测养护维修加固工程质量建设。根据辖区内城市桥梁类型、数量、养护等级等情况,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材料和设备等,保障桥梁日常检测和养护维修(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住建委指导,并按职责做好市本级相关工作, 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六)强化落实综合性交通管控措施
14.对客观上无法改造或改造难度大的桥梁,且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特大悬索桥及斜拉桥等缆索承重的桥梁,研究科学调整公交线路或采取公交车限速等交通管控措施。完善各相关部门联合管理措施,加强对桥梁上车辆运行情况、驾驶行为的监控,确保车辆通行安全(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3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七)完善长江内河高等级航道航运应急救助体系
15.设立市级水上搜救中心,健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兼结合、军地结合的水上应急救助指挥体系。积极推进出台市水上搜寻救助地方性法规,完善辖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相关成员单位定期会商机制。开展“巡航与救助指挥一体化”等管理配套研究,拟定一体化建设方案。在现有布局下,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强化救助基地的功能与应急机制,提高水上应急处置速度,形成自然灾害应对、搁浅处置、应急抢通和救援各有侧重的布局模式,为长江内河水道安全发展保驾护航。(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港行管理(地方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八)制定完善水上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16.根据《安徽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完善重特大水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细化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各部门职责,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区域风险分析及应急队伍建设,积极将民间应急力量纳入应急体系,与曙光救援队等水上应急搜救志愿者队伍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志愿者搜救技能培训,提高应急队伍专业素养,提升应急管理与人命救助的现场处置水平。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应急装备,建立勘测搜寻、潜水打捞等领域专家和救援人员数据库,健全预案体系,搞好应急演练,实现协同安全高效处置。(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港行管理(地方海事)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九)规范社会救援组织管理
17.组织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普查和评估,研究制定参与救援方式。搭建管理服务平台,健全培训演练、能力测评、信息发布、分级调用等工作机制,完善通行保障、奖励补贴、社会荣誉等政策措施,构建统一指挥、快速响应、有序参与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警示效果
18.各有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要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手段以及短视频等新媒体,加强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相关条款的宣传,适时曝光一批侵扰公交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处罚典型案件,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加强舆情引导,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发声,大力弘扬社会正能量,依法打击造谣人员(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
19.督促公交运输企业通过在公交车内车载媒体播放视频、语音播报等方式进行警示告诫,提醒乘客遵守规则、文明乘车,培养乘客安全乘车法治观念,维护驾驶员安全运营环境(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十一)完善奖励机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0.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鼓励乘客对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劝导和举报,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违法行为,对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要予以大力表彰褒奖,并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指导,2020年6月底前完成)。
21.加强警民联动,对于接到干扰、辱骂、殴打公交车驾驶员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报警,要及时出警,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牵头单位及进度安排:市公安局,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进度请牵头部门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决心,把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细化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安委会和各有关牵头部门要出台具体工作方案,于2019年2月底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根据确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主动作为,尽早完成分工任务,原则上2020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对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的事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促,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严格问责,务求实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时序推进。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力,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单位(部门),及时通报,督促落实工作任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