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相关工作精神,我局制定了《池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2020年3月6日之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池州市东湖中路400号),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吴优,0566-2819675;邮箱:czaj2819195@163.com;传真:0566-2819190
附件:1.池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池州市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目录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4.征求意见反馈表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池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池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对全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急管理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池州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县级干部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池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领导小组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协调和推进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管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督促相关科室和部门及时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二)负责本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核甄别工作;
(三)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制定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培训;
(七)指导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建议;
(九)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机关其他各科室和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按照政府信息“谁产生、谁发布”原则,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发布等工作;
(二)配合办公室做好上级相关部门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推进应急管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五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由办公室牵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相关科室可根据职能需要提出新增或修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需求,局办公室应当根据科室需求以及相关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调整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 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及时公开。各科室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各科室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加强协调沟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局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局“三定”规定,组织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第十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相关科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科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各科室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局办公室或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部门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无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六条 属于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定的公开内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公开。
第十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各科室核实、校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审核人员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信息审核结束后,各科室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全局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机构领导;
(三)重大预决策公开、规划计划、建议提案办理、决策部署落实、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四)财政资金、招标采购、精准脱贫;
(五)应急管理、公共监管、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领域;
(六)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行政权力运行、双随机、一公开;
(七)政策解读、新闻发布、回应关切、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全局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
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机关各科室(以下简称承办科室),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主要采用申请表形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提交的《申请表》明显不符合填写规范要求的,本局可以不予受理。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表》包含以下信息: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9761国际游戏官网的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三条 本局采取以下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池州市政务服务大厅或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交予工作人员;
(二)邮寄信函。申请人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三)在线申请。通过池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网站在线提交《申请表》;
(四)传真传送。通过传真发送《申请表》;
(五)其他途径。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科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确需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补正情况转办公室,办公室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承办科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在线申请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六条 收到《申请表》后,办公室组织承办科室及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能够当场答复的,办公室商承办科室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办公室组织承办科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承办科室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受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依申请公开办理系统。受理后,应及时转送承办科室办理,承办科室需在规定时间内拟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反馈给局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回复。
第二十八条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科室根据下列情况拟制《答复告知书》: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9761国际游戏官网的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承办科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承办科室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条 承办科室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当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答复期限,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商承办科室确定。
第三十二条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要求,由办公室商承办科室核实,对于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三条 对于多个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办公室商承办科室,按程序报批后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本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办公室商承办科室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局办公室负责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局提供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承办科室可以告知其获取的途径。
第三十五条 对向本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民,局办公室可以在申请现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六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机关各科室和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考核、评议。
第三十八条 局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面向机关各科室、应急管理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研,了解掌握应急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十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通报批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局办公室每年1月20日前,向市数据局提交上一年度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局办公室提出修改或者删除意见,可以向池州市数据局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工作,由承办科室、办公室配合政策法规科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24日印发的《池州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池安监办〔2018〕23号)同时废止。
一、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1.建议在“公共监管”—“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栏目责任科室中增加“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规定,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职能,因此建议增加“应急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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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池州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1.建议将“回应关切”—“主动回应”栏目中“内容要求”表述“公开养老服务、社会保障等社会热点”修改为“公开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社会热点”,根据机构改革政府各部门职责,应主动回应与我部门主要职责相适应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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